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