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