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