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开展志愿服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