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