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