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应当向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向上一级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