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职工一方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