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