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