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管理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合理使(利)用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

(二)门店招牌(匾)、灯箱、条幅、电子屏标语等广告使用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