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布局和目标,划定绿化用地,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确保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