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桌、凳、垃圾桶、护栏、围墙、硬化、灯线、变配电装置、园林雕塑、水面救援设施、小品及其他景观建筑等。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