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