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提出限期治理要求,并监督实施。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