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以及对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