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已废止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5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2月12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出产的木材无检木号印的禁止运输、经营、加工。
禁止仿造、制售假检木号印或使用假冒检木号印打印木材;木材加工厂点内或运输的木材属自治县出产无号印或打印假冒号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运输木材可在交通要道设立木材检查站。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可执勤人员必须佩戴和使用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志和证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在大田地用火的并处500元罚款,对在林缘地用火的并处1000元罚款;
对引起火情的处3000元罚款,,,应当予以封存、补检,并处价值30%的罚款。经检疫带有检疫对象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予以销毁或者责令其改变用途。
限期还林还草非法开垦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未经自治县管辖的林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