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开展普查、收集、抢救、整理,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并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认定县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濒危项目和少数民族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