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并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