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规划区内的自然山体应当划分禁建区和限建区。禁建区内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限建区内应当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