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