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调查、评估和减灾、救助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气象原因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水灾、旱灾、农林病虫害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