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等级;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部门任务分工;
(三)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六)灾情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