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预防与控制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