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由外地转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证明。未提供环保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