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制度。

未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使用或者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手续。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