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制度。未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使用或者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手续。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