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