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