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