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实施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情况;

㈡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㈢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㈣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㈤森林、海洋、湿地、溪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情况;

㈥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㈦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㈧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水平与清洁能源所占比重;

㈨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