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预防污染事故、改善环境质量、排放污染物方面有新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整治,并可限定其在完成整治前的作业时间与排放方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