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

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

建立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