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