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数据库,向农业生产者通报相关信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治理农村面源污染。

鼓励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实施农村田园清洁工程和家园清洁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防治农村生活污染。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