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

(二)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

(四)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