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