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第十九条已修改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予以保护,严禁破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