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