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二)使用刑事措施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民营企业摊派;(四)其他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