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使用刑事措施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民营企业摊派;

(四)其他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