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四)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六)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七)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