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平等准入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二)土地供应;(三)分配能耗指标;(四)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六)实施公共数据开放;(七)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