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