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旗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