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依法文明养犬,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到指定机构申办登记证,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制止犬吠,避免扰民;

(四)不携带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不虐待、丢弃犬只。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