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已修改依法文明养犬,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到指定机构申办登记证,注射疫苗;(二)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三)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制止犬吠,避免扰民;(四)不携带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五)不虐待、丢弃犬只。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