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