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垦荒、放牧、规模化养殖、修渠、打井、深耕等活动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