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企业,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