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使用单位应当对开采过的矿山和服役期满的尾矿库、灰渣库等,及时采取边坡修复、覆土碾压、植物配植等措施,进行生态复绿工作。

旗(市区)人民政府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