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使用单位应当对开采过的矿山和服役期满的尾矿库、灰渣库等,及时采取边坡修复、覆土碾压、植物配植等措施,进行生态复绿工作。旗(市区)人民政府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