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火电、有色金属、建材、热力生产及供应等重点行业应当对物料、废渣的运输、装卸、贮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粉状物料堆场应当进行全封闭,块状物料应当安装抑尘设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