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七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一年内累计两次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进行约谈;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一次或者一年内累计三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按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缺席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一次或者一年内累计未参加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次数达到开会次数三分之一的,也应当按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