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